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企业管理】让人力资源赋能业务增长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全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成都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教发〔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二、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金堂县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县居住务工的非本县户籍人员以及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原则上为跨乡镇)居住务工人员,其中赵镇街道和三星镇视为同一区域。
三、工作职责
(一)县教育局负责全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促工作;印制由县教育局统一编制的《金堂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金堂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负责赵镇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核查、登记工作;根据学位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二)县级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3.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工商营业执照。
4.房屋管理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房产证明。
5.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上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6.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片区教育督导组受理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对审核合格者进行登记造册、统筹安排;发放《金堂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四)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
(五)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5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即5月23日——27日)到教育局指定的登记点韩滩慈济学校登记,填报《金堂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成都户籍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办理时间须以实际居住时间一致);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子女在本县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县其他乡镇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乡镇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该乡镇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即2019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5月31日,申请人已在该乡镇(街道)连续居住满一年(即2019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的相关证明。其中,申请人购房居住以购房合同交房时间或房产证时间为准,租房居住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办理时间为准。
(二)审核及入学
1.登记点审核上述材料后,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金堂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当年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教育局公布、通知通过审核人员安排就读的学校。通过审核人员持《金堂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就读的学校报到。
五、其他
(一)赵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量及人口变动趋势,做好学校布局规划调整,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三)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2018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