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 申报暂住登记
第四条 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
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