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评选要求及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通过评选三好学生等活动,为中小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榜样”的工作要求,引导广大中小学生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市教委决定在全市中小学中继续开展市级“三好学生”评选活动。
一、评选条件
(一)小学市级“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综合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好评。学习兴趣广泛,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善于提问,乐于探索,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开朗乐群、不怕困难。体育课成绩优良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二)初中市级“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优良品德。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在志愿服务和实践活动中达到学业要求,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的好评。学习勤奋,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较好地掌握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善于思考,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生活和实践中,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强。体育课成绩优良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三)高中阶段市级“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优良品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民素养。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达到学业要求,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的好评。学习刻苦,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有特长。勤于思考,善于质疑,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科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较强的社会适应力和沟通能力。体育课成绩优良,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二、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市级“三好学生”每学年在毕业年级中分别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4%和3%的比例评选。中等专业学校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工作按照市教委和团市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区县级“三好学生”的本市学生和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曾在外地借读的本市学生,在借读期间如获得过相应等级的称号,回到本市并在参评学校学习一年以上,也有资格参加评选。
3.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荐或由老师及同学推荐作为候选人。在班主任的组织下,学生对候选人投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将投票情况上报学生管理部门。
4.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市级“三好学生”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校务会要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最终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后,上报区县教委。
6.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三、表彰奖励
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