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部分学生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情况的政策解读
大兴区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情况的政策解读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9]4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京教基二[2019]7号)文件精神,在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京兴教发[2019]20号)文件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情况进行政策解读。
一、针对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
大兴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二、针对部分适龄残疾儿童或少年入学
大兴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三、针对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休学或入学
㈠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㈡大兴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大兴区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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