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教委关于2011年小升初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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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雅典娜末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5-16 10:16 字数 7648 阅读 944评论 0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十二五”期间首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我区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我区初中入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初中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初中免试和就近入学。

2.坚持以区教委为主组织实施我区初中入学工作。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方式

(一)就近分配学生的入学

1.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朝阳区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和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在外区县及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按本市户口对待且已完成小学教育学生中的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朝阳区(凭房屋产权证)的学生(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中的已完成小学教育学生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4.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划定区域内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二)被推荐学生的入学

小教科负责制定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及推荐的组织工作,中教科、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负责制定具体的录取办法。纪检监察科全程监督推荐录取过程。

(三)学生到寄宿学校的入学

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于寄宿学校。

寄宿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审批备案入学名单。

(四)学生到民办学校的入学

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审批备案入学名单。

(五)文体科技特长生的入学

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经区教委认定的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科技活动示范学校。

接收文体科技特长生的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特长生。特长生的招生工作由区教委体美科统一组织实施。

(六)残疾学生的入学

智力有障碍或身体有残疾且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七)共建单位学生的入学

与学校建立“共建关系”单位职工子弟中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到共建学校就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的学生可到“共建”学校就读。

(八)无本市常住户口且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京借读

无本市常住户口且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因家长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我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申请在我区中学借读。

申请在我区借读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需持家长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学联系借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区教委协调解决。根据有关规定,各学校严格禁止违规收取借读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

1.区教委依法规划我区 “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制定我区初中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区教委加强对我区初中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各学校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11年区教委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继续对初中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重点在违规收费、公办学校举办以招生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初中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2.科学划定区域内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片,学校应首先接收本校服务片内学生,保证本校服务片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辍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初中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严格按照市教委颁布的班额标准制定计划。

4.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经区政府批准的初中入学工作意见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2011年我区初中学校(含民办)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及接收学生的结果名单。

(三)宣传与监督

初中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

1.全区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2.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强化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

3.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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