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回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加分政策:三好学生加5分
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记者朱丹昨天(5月31日)市教委下发了《关于对回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优秀生、优抚对象等给予加分或政策优待规定的通知》,对有天津市户籍(含蓝印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归侨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既符合升学加分条件,又符合升学优待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升学加分或升学优待。
凡符合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对各类优抚对象子女进行入学优待规定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符合条件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优待对象及优待办法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对201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关于对201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升学优待暂行办法》执行。
2010至2011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省、自治区)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升学总成绩加5分,每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升学总成绩加5分,每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
既符合升学加分条件,又符合升学优待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升学加分或升学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