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9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出台
各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学校多样、特色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维护广大考生合法升学权益,现就2019年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程序
(一)升学报名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结合进行。
2.以下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网上报名或信息确认手续:
具有南京市初中学籍的初三年级学生;具有南京市户籍、在外市就读并拟回南京市升学的初三年级学生;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要求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3.各区招生办负责办理本区学生的报名手续。
(二)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在市卫生局和市招生办指导下,由区招生办指定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承担本区考生的体检工作。体检医院须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体检质量,并对体检结论负责。
(三)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实行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两考合一、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形式。
考试和考查科目由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2.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体育,考查科目为历史、生物、地理、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其中,生物和地理考查已安排在初二年级进行。
各学科满分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口语考试)各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思想品德、历史各60分,体育40分,生物、地理各20分,中考成绩总分为740分。
初中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考查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第,录取时供招生学校参考。
3.思想品德和历史学科合场、合卷,实行开卷考试,其他学科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均在答题卡上答题。
4.英语听力口语考试由省统一命题,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考试满分为30分,计入英语学科成绩。
5.体育考试由市教育局制定实施办法,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使用电子设备测量成绩。考生在3类选项中各选择1个项目测试,3项满分为40分。
6.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考查由市统一命题,区教育局组织,初中学校实施。考生在每科2个项目中随机抽取1个实验考查。
7.在本省外市就读的考生,可将就读地的市招生办或市教研室出具的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体育考试成绩证明,交报名地的区招生办,由市招生办计入中考成绩,其它学科须参加南京市中考。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全部学科须参加南京市中考。
8.综合素质评价以等级制呈现,录取时供招生学校参考。
(四)专业加试
考生要报考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及对英语能力有要求的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国际课程班,必须参加专业加试。
招生学校要求专业加试须经市教育局批准,专业加试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需专业加试的学校、项目以及加试成绩在录取中的作用由市招生办公布。具体加试内容由招生学校公布。
(五)志愿填报
1.考生在文化考试结束后、评卷开始前,在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填报升学志愿。志愿填报个数(共7个)如下:
提前批次(2个):招收指标生的普通高中学校1个;师范学校或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中职学校除外)1个。
第一批次(2个):四星级及经批准在第一批次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专业班。
第二批次(2个):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学校、中高等职业教育“3+3”分段培养专业班、综合高中班、五年制高职专业班、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技师班和高级技工班。
第三批次(1个):中等专业学校中职专业班、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和中级技工班。
2.考生填报的升学志愿,须经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或区招生办签字确认。在填报志愿书面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考生自主填报志愿,不得强迫考生报考指定学校。
若考生在学校确认志愿时受阻,可于志愿确认结束后一日内,直接到区招生办申请确认。
(六)网上评卷
中考结束后,市招生办和市教研室共同组织全市中考文化科目的网上评卷。市、区教研室负责选聘合格的评卷教师。
二、招生办法
成立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管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投档办法
1.高中阶段学校录取顺序为提前批次、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和补录。在提前批次录取中,先投放指标生志愿档案。
2.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分别划定各批次各类学校投档控制线。
3.在各投档控制线上,按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顺序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为1∶1。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依次投放后续志愿档案。
如尾数同分,超出1∶1投档比例,将尾数同分档案全部向招生学校投出,由招生学校按规定录取。
(三)统招生录取
1.招生学校按照录取工作的规定,择优录取。
2.对尾数同分的考生录取办法如下:首先根据考生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学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学科总分仍然相同,则参照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继续推进四星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办法。逐步增加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学校,稳步提高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比例。招收指标生的学校和指标生计划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和有关区教育局共同制定。
指标生录取根据各初中校(或全区)的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指标生录取控制线按全市中考成绩排名前30%考生的最低分划定,在此控制线上未完成的指标生计划,返回统一招生计划录取。
从2019年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
4.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规定控制线以上,按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返回统一招生计划录取。
5.普通高中外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国际课程班、举行专业加试的职业学校,按向社会公布的简章进行加试和录取。其中,进行英语加试的高中,按照考生中考成绩与英语加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进行英语加试的高中,按考生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国际课程班按核定的计划面向全市招生。
6.指标生和特长生的录取结果在网上公示。
7.考生能被正常录取、但要求学校退档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普通高中择校生
公办普通高中在完成统招生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但不得招收同批次第一志愿能够录取的考生。招收择校生应严格遵守“三限”规定(限分数:成绩在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上、学校统招线下15分内;限人数:比例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限钱数:择校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不再收取学费)。
民办普通高中按核定的计划招生,如需增加计划,比例不超过本校公布招生计划数的30%,成绩在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上、学校统招线下15分内。
严禁公、民办高中以借读生等名义招生。
(五)降分录取
在投档控制线上生源不足的学校,征求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经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招委会批准后,可降低该校的投档控制线。
对确有培养前途、专业加试成绩优秀、但中考成绩未达规定控制线的体育或艺术特长生,由招生学校书面申请,经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准予破格录取。
(六)网上录取
南京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时采用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全过程管理;《录取通知书》由市招生办统一印制,经招生主管部门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七)照顾政策
烈士的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军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如果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须在网上公示。
(八)同城待遇
在南京市就读初中并取得学籍的非南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在南京市继续升学,报名、考试、录取与所在区的南京市户籍的考生相同。
三、规范管理
1.继续加大南京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管理力度,统一制定招生办法,统一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统一进行招生录取。
2.各类学校都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落实班额控制要求,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招生。招收外市学生的学校必须按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市、区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从严治考,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合法合理、安全有序地进行。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纠正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主要工作日程
3月2日至3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网上报名或信息确认。
3月10日至31日,体格检查。
4月9日至29日,体育考试。
4月26日至27日,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5月12日至16日,综合素质评价和理化实验操作考查。
5月20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补报名。公布招生计划。
6月9日至13日,公示申请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
6月14日至15日,文化考试。
6月17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大会。
6月17日至18日,考生网上填报升学志愿。
6月19日,考生和监护人确认志愿信息。
6月20日至25日,网上评卷。
6月28日,公布升学考试成绩。
7月1日至15日,高中阶段学校网上远程录取。
8月1日至2日,普通高中和高等职业学校补录。
9月9日至12日,中等职业学校补录。
市招生委员会授权市招生办发布和解释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部署。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