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10〕10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
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1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居住证至2011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
2.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2007年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三校”名单详见附件1);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9.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且考生是在沪就读的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的报名事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教委学〔2009〕77号)办理。
10.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考生。
2011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具体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2。
(五)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报考要求
不参加2011年秋季高考直接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和体育单招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必须先办理报名手续。
除下述情况外,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要求参加2011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含特殊类型招生)。
(一)2011年“三校”应届毕业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三校生高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参加5月份“三校生高考”者,需参加“三校生高考”报名(相关文件另行公布)。参加6月份高考者,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
(二)“三校”毕业生考生如另需报考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由所在“三校”开具学历证明,到报考依法自主招生的第一志愿学校直接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相关文件另行公布)。
[1] [2]下一页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