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三部门退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事出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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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并不爱你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5-18 10:12 字数 3604 阅读 1070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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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7月22日教育部率先发布声明,27日国家质检总局声明,29日,国家安监总局也发布声明,宣布退出中国关工委发起的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三大部委接连发布“内容基本相同”的声明,宣布退出同一项社会活动,鲜有先例。声明:三部委指活动牟利未获授权三部委在声明中透露,之所以要发文宣布退出由中国关工委发起的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是因发现近年来,有人以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名义与社会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收取相关费用,从事牟利活动,并产生民事纠纷。对此,三部委作出声明,认为这些活动违背了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原则,且未获三部委授权,认为“协议无效”或“自身与活动无关”。同时,三部委各自宣布退出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并提醒企业和个人谨防上当受骗。案底:活动办公室当被告”连累”三部委在2019年5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显示,2012年,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曾因合作协议纠纷被山东济南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而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关工委、教育部、国家安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济南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18日,公司与安全教育办公室签订《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协办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负责山东省区域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协议签订后,交通安全教育办公室收取该公司“赞助爱心款”、“保证金”等共计300万元。但由于安全教育办公室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作协议书》无法履行。安全教育办公室因此被追讨退还300万元的款项,并赔偿损失。尽管教育部、国家安监局、国家质检局均在答辩状中声称,从未授权安全教育办公室以任何名义与任何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更未授权其以教育活动的名义收取任何单位及个人的费用,对《合作协议书》并不知情。但法院最终判定,安全教育办公室系根据中关工委(2011)20号文件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发文成立安全教育办公室的关工委、教育部、国家安监局、国家质检总局应对安全教育办公室的民事责任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教育部、国家安监局、国家质检总局主张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答辩理未被法院采信。讲述:办公期间曾多次有人”讨债”29日下午,记者登录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官方网站,其上公布的四部电话,三部无人接听,仅一部电话有回应,但对方称是私人电话,然后迅速挂掉。随后,记者来到官网上公布的办公室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8号空军指挥学院综合楼(36号楼)三层,发现该办公室早在今年春节后“另易新主”,成为一家科技公司的办公地。该公司前台向记者表示,公司在今年春节后迁入时,三楼的原业主早已搬离。一名在楼内某公司工作多年的员工向记者表示,在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在此办公期间,曾多次有个人或单位来此寻找该单位,讨要“债务”。“光我自己,就碰上两拨人向我打听这个单位了”,这名员工向记者表示,“都是找他们要钱,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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