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出台高校学生转学新规 11种情形不得转学
11月18日,北京市教委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2019年1月1日起,“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等11种情形不得转学。
按照规定,高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 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 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 入学的(含保送生、多带带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 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研究生因导师调动的除外)
8):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9):跨学科门类的
10):应予退学的
1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