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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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爱_独角兽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5-18 09:54 字数 2751 阅读 1282评论 0

近日,海淀区德育工作会议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等进行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应当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考虑教育目的和效果。对受奖励的学生,要引导他们不骄不躁、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积极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 对受处分学生

要帮助他们接受深刻的教育,认识到所犯错误的原因、后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歧视他们。

● 奖励是激励学生进步的一种教育手段

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校级及以上的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

● 奖励方式

包括口头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

● 对受奖励的学生

学校要积极宣传他们的优秀品质和突出事迹,为其他学生树立榜样。

● 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

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和学生及家长的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

处分分哪几种类型?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触犯国家法律怎么办?

如高中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犯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处分有异议怎么办?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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