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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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hai0che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5-09 10:15 字数 4051 阅读 724评论 0

各设区市、义乌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 卫生局:

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精心组织实施;要选聘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体检工作,对参检专业人员要培训到位,责任到人;要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为考生提供良好服务;要全面、准确、及时、规范地做好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二、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取消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各体检站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三、各地招生体检工作须在高考报名后至4月底前在指定的招生体检站组织进行。任何规定时间外及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均无效。

四、对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以下统称招生部门)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报设区市招生部门,设区市招生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对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设区市招生部门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于5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终检。凡申请复检或终检的考生,分别凭县(市、区)或设区市招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

浙江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做出终检结论,终检时间集中于5月6 日-13日进行,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各市、县、区体检时间安排,请各地市体检组在4月1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

五、参加高职单考单招的职高、中专、技校的考生,按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执行。

六、残疾考生名单在5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审核。其中听力残疾考生名单在5月1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审核。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按教育部《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教学司[2002]30号)规定执行。

七、肺结核治愈考生名单及相关资料在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审核。

八、各市的体检各项统计报表和总结在7月1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组或邮寄到doctor_lv@yeah.net.

九、体检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6〕7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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