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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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残风血雨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5-04 11:09 字数 9403 阅读 1178评论 0

9月27日 各区(市)县教育局、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保证各项教育惠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9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川财综〔2009〕44号)文,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该费用限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以下简称“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收费标准由同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核定。各类宿舍上限标准如下:

宿舍类型

未改建宿舍

98年后改建宿舍

98年后新建宿舍

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宿舍

标准(元/生.期)

80

200

350

600

(2)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区(市)县两级招生考试部门向全市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费用为预收性质,每学期末必须据实结算。预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75元,初中每生每期155元。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1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2)作业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费用为预收性质,每学期末必须据实结算。预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15元,初中每生每期20元。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1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3)自愿托管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62元。

(4)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六城区区域内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每生每期12元。

(5)自愿入伙费

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学校类别,按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对于择校就读的学生,在其缴纳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学费标准如下:

学校类型

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

市级示范高中

一般高中

农村高中

标准(元/生.期)

460

340

280

200

(2)信息技术教育费:六城区每生每期50元,其余区(市)县应低于上述标准。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配备不少于100台的学生用计算机,并保证按规定课时计划开齐计算机课程。

(3)择校费:六城区此项费用标准由市发委员、市财政局、教育局统一确定,其余区(市)县在低于六城区标准的前提下,按当地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六城区择校费标准如下:

学校类型

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

市级示范高中

一般高中

标准(元/生.年)

5000

3000

2000

(4)住宿费:该费用收费标准由同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核定。各类宿舍上限标准如下:

宿舍类型

未改建宿舍

98年后改建宿舍

98年后新建宿舍

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宿舍

标准(元/生.期)

80

200

350

600

(5)高中毕业会考费: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计算机课程每生每科6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课本费:高中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高中未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180元(含作业本费),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2)作业本费:高中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六城区每生每期12元,县城每生每期10元,乡镇每生每期5元。

(4)自愿入伙费

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元/生·年)

学校类型

财经、管理、农林类

工、医、政法类

体育、外语、幼师类

艺术类

空中乘务类

职业中专

1700

1900

2000

2200

4000

职业高中

1200

1400

1500

1800

——

对符合《关于成都市中等职业教育券发放实施办法》(成教〔2009〕72号)要求、持有经审查合格的职业教育券的学生,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按每生1200元进行扣减,扣减后的标准为(元/生.年):

学校类型

财经、管理、农林类

工、医、政法类

体育、外语、幼师类

艺术类

空中乘务类

职业中专

500

700

800

1000

2800

职业高中

——

200

300

600

——

(2)住宿费:该费用收费标准由同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核定。各类宿舍上限标准如下:

宿舍类型

未改建

宿舍

98年后改建宿舍

98年后新建宿舍

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宿舍

标准(元/生.年)

80

200

350

600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六城区每生每期12元,县城每生每期10元,乡镇每生每期5元。

(2)自愿入伙费

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代管费及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二、收费管理规定

(一)学校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任意减免教育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须纳入学校经财政、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开设的账户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四)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教育资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教育需求,确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实现“应帮尽帮,应助尽助,不重不漏”。

(五)各区(市)县和学校要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变更工作。“收费公示牌”由学校在校内显著位置长期固定悬挂公示。收费公示牌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内容。教育收费信息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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