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政: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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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李探花w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4-23 10:44 字数 16709 阅读 1628评论 0
2020高考志愿填报指南,张雪峰 考得好不如报得好

  米粒妈咪网讯:2010新政: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实施方法

  摘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网上咨询时间为2009年12月27日9:00至16:00。咨询网址为:http://www.shmeea.edu.cn。

  根据《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精神,结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一、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组织

  1、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艺术类专业特点,可分文科、理科、文理综合编制来源计划。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编制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按照教育部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媒体创意、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工业设计、影视艺术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包装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公共事业管理及文化产业管理等17种含有艺术属性的本科专业,有关高校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录取时,高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和录取模式、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院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

  3、考试形式

  艺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部分。

  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分为上海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市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艺术类专业属市统考涉及的,考生须参加市统考。(若考生只报考上海音乐学院或上海戏剧学院,可不参加市统考)

  市统考涉及到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市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市统考成绩,也可在市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再组织校考。

  对在沪招生的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中市统考涉及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若院校在专业招生上确有特殊要求,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考这些专业的考生可不参加相应类别的市统考而直接参加由招生院校多带带组织的专业考试。对在沪招生的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中市统考涉及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若院校在专业招生上确有特殊要求,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招生院校可在市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组织学校专业加试。

  经批准由招生院校组织的校考,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公布校考地点,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市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由各招生院校组织校考。按有关规定,招生院校须于2010年1月8日前将校考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4、市统考的类别及考试科目

  本市艺术类市统考包括美术类、音乐类、表演类、编导类四个类别的考试。

  (1)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素描、色彩、速写三门(每门满分150分)。

  (2)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器乐、声乐、乐理、视唱练耳四门(每门满分100分)。

  (3)表演类专业考试科目:声乐、台词、形体、表演四门(表演满分200分,其他每门满分100分)。

  (4)编导类专业考试科目:艺术常识、故事创作、影视剧评论写作三门(每门满分100分)。

  二、报名和确认

  1、报名条件:符合《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网上咨询: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网上咨询时间为2009年12月27日9:00至16:00。咨询网址为:http://www.shmeea.edu.cn、http://www.shmeea.com.cn或东方网。

  3、文化考试报名及确认

  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于2009年12月5日至10日每天9:00--18:00在网上(网址:http://www.shmeea.edu.cn)进行文化考试报名。

  2009年12月15日至19日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单位(非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的考生毕业学校、街道、乡、工作单位)出具的报考证明、其它需要出具报名资格身份的有效证件、证明以及报名考试费,按规定到有关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文化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地,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取得14位高考报名号。参加艺术类专业市统考的考生还须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确认凭证和报考证(带照片)。

  4、专业考试报名及确认

  (1)市统考报名及确认

  凡参加市统考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于2009年12月5日至10日每天9:00--18:00在网上(网址:http://www.shmeea.edu.cn)进行2010年秋季高考文化考试报名的同时进行市统考分项目的专业考试报名(参加美术类统考考生须同时在网上选定专业考试试区);

  已在网上报名参加市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表演类统一考试的考生须再于2010年1月2日至3日9:00至15:30期间到考生本人在网上选定或指定的试区(其中音乐类市统考指定在上海音乐学院进行确认,编导类市统考指定在上海大学进行确认,表演类市统考指定在上海戏剧学院进行确认)现场报名信息确认并缴费,确认时须带好本人身份证、2010年高考报名号、艺术类专业考试确认凭证和报考证(带照片),报考音乐类、编导类、表演类统一考试的考生另须带好本人近期1寸报名照片2张(备用)。过时未确认视作自动放弃参加艺术类专业市统考。

  艺术类市统考相关试区信息如下:

  a)美术类专业考试七个试区为: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上海大学(宝山区上大路99号)、上海理工大学(杨浦区军工路516号)、上海师范大学(徐汇区桂林路100号)、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上海商学院(徐汇区中山西路2271号)、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闸北区原平路55号)。

  b)表演类专业统考试区为:上海戏剧学院(报名信息确认地点在静安区华山路630号,统一考试试区在闵行区莲花路211号上海戏剧学院莲花路校区内)。

  c)编导类专业统考试区为:上海大学(宝山区上大路99号)。

  d)音乐类专业统考试区为:上海音乐学院(徐汇区汾阳路20号)

  (2)校考报名办法

  校考报名相关要求见相关院校招生简章。

  三、考试

  1、专业考试

  (1)市统考

  编导类专业考试时间为2010年1月16日,美术类专业考试时间为2010年1月17日,音乐类专业考试时间为2010年1月23日、24日,表演类专业考试时间为2010年1月30日、31日。

  市统考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处理成绩、统一发放成绩单、统一确定市统考合格标准、统一公布成绩、统一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

  (2)校考

  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外省市艺术类招生院校如要在沪设点进行的专业校考必须于2010年1月1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按相关要求在指定的考点进行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须在2010年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专业考试成绩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获准在市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市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2、文化考试

  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报考本科的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文科适用)、政治或历史或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理科适用)、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单报高职(专科)院校或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均可不考。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艺术类考生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文化考试日期为2010年6月7日、8日、9日。

  3、港澳台考生的文化及专业考试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4、违规处理

  按教育部规定,艺术类专业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艺术类专业市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5、市统考成绩反馈

  按照教育部规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在2010年2月下旬向在沪艺术类专业招生学校提供包括市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市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信息。

  四、志愿填报

  根据教育部规定,获得市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市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市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凡报考本科或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并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10年秋季高考志愿填报方法填写《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表》。

  五、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前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教育部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录取规定要求,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外,其他艺术类本科院校(系科)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不低于上海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包括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在内的所有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上海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连同市统考专业考试成绩及本市艺术类招生录取要求,通过数据库的形式提供给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的本科院校。

  对在沪招收艺术类本科专业的院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在规定时间内把第一志愿报考该校且专业考试合格及文化分数达到艺术类本科控制线(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根据其自行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的考生材料全部投档至该校,由招生院校根据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章程,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对一志愿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未完成的院校,第二志愿又有填报该校的考生志愿,但考生未被其本人填报的其他第一志愿院校录取且电子档案已被第一志愿院校退回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时,可投档至考生第二志愿报考院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在沪招收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的院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在2010年8月初将达到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最低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的第一志愿报考该校的考生材料全部投档至该校,由招生院校根据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章程并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对一志愿(或以下志愿)艺术类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未完成的院校,第二志愿(或以下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如未被其前面志愿院校录取且电子档案已被前面志愿院校退回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时可按志愿顺序投档至考生其他志愿报考院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所有院校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在本科录取批次后、高职(专科)批前录取。

  无论是本科录取批次还是高职(专科)录取批次,先进行该录取批次内艺术专业的投档录取,然后再进行一般专业的投档录取。按志愿顺序考生一旦被投档录取后,后面志愿不再投档。

  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招生院校在规定时间内,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确定录取新生名单。各招生院校必须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为原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公正、公平择优录取。录取结束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录取名单,打印新生录取名册。

  凡文化考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根据原国家教委教监厅(1995)6号文件的精神,不再降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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