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办法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市教育考试院,市体校,市二体校等: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10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市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的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重要环节的监督
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教育、体育、招生、监察等多部门参与、分工负责、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落实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推荐或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一)认真把好材料申报关。凡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或体育特长生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提供本人学籍证明、运动成绩、运动员证书、就读学校学习成绩等原始材料;推荐单位应提供被推荐考生所在运动队名册、运动员注册记录、训练考勤、训练记录、竞赛获奖的运动竞赛秩序册和成绩册等基础性资料以及运动员在读单位的推荐公示证明等材料证明,由主训教练员签字确认,运动队所在学校分管体育的校领导复核。涉及考生文化成绩的推荐材料应由就读学校班主任签字确认,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复核。推荐材料必须由推荐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所在区县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二)认真把好审核、验证关。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以及有关学校应明确责任,完善审核程序,严把审核环节。对跨区县就读、注册、训练、参赛的运动员考生,由考生就读学校出具就读学籍和区县体育部门出具跨区训练比赛证明;考生参赛资格的代表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负责材料的收集、审验和推荐报送工作。凡提供材料不齐者,一律不予受理。
(三)认真把好推荐、录取公示关。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推荐名单应在参赛资格代表学校和就读学校共同公示7日。凡高校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名单,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由市教育考试院核对相对信息,报市教委共同审核。考生名单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网站、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招生所在高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公示学校主管领导在公示证明上签字并盖校章备查;公示期间发生举报投诉的,应及时查清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不符合规定考生被推荐录取。
(四)认真把好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关。体育专项测试承办单位应认真细致制定各项目的测试方案及应急方案,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测试工作人员,并进行专题培训和纪律教育。测试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应认真校验考生身份,公正、客观评定测试成绩,裁判员、记分员、考生三方应当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如在测试中发现与规定不相符合的情况,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越权决定。测试承办单位应组织专人做好测试结果分项目排序、汇总、登录、造册工作,测试的原始记录应立档保存备查。凡未参加体育专项测试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相关政策;凡发现替考及考场作弊的,一律作取消成绩、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学籍处理。
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申请参加文化课多带带考试和体育测试的规范管理。文化课多带带考试标准不得低于教育部有关规定,体育专项测试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组织的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要求。招生监察部门要加强试卷安全保密、考试规范公正以及评分客观公平的督查,严禁擅自降低录取标准。
(五)认真把好录取程序关。各招生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制订并执行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章程。应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以及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和排位,依照运动项目、计划和按需择优的要求列出拟录取名单排序,经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学校招生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市教委备案。录取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六)认真把好监督、复核、查处关。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推荐、确认工作的监督,高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测试(考试)、公示、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监督。考生录取后,应对考生进行资格复核,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作取消学籍处理。
二、严肃纪律,切实保证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依法规范
(一)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本次被推荐为高水平运动员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的,或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否则以违纪处理,涉及的考生成绩无效,不予补测。
(二)坚决执行保密纪律。凡参与本次工作的单位与个人,不得泄露体育专项测试各项目测试人员的名单和情况,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考生体育测试成绩、项目测试结果等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未经核准的工作信息及考生信息。
(三)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收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以高水平运动员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的推荐、报名与录取等名义违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入学等各种费用。
(四)坚决打击非法“中介”行为。高水平运动员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的推荐、报名、材料审核、资格认定、体育测试、录取等各个环节,严禁社会中介机构、个人介入。
(五)坚决执行“五不得”纪律规定。一是不得擅自制订违反规定的条款进行招生;二是不得擅自降低报考条件或扩大报名范围、增加项目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三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扰和影响专项测试人员的客观评价;四是不得在招生录取时临时变更招生规则;五是不得在考生推荐、资格认定、体育测试和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完善咨询、申诉及投诉渠道。各有关单位应设立并完善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组织机构,受理相关工作的信访、投诉。考生个人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须在测试现场告知考生,考生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市(校)体育测试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仲裁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确系工作失误所致,应及时纠错,测试结果须在7日内书面送达考生,以切实保护考生权益。
三、加强监督,确保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平稳有序
(一)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使之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认真、依规做好工作。
(二)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执行重要工作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重要环节加强督查制度和招生阳光公示制度。重点加强以往问题多发和工作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三)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将专设体育督查组,加强对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将责成有关单位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考生的,将作取消成绩、取消学籍、违规事实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等处理;涉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纪有关规定作纪律追究处理;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