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医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遭西南医院公开反对
教育部近日发文,同意四川医科大学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
此前的2019年4月28日,教育部曾发文,同意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这意味着,“四川医科大学”的校名只存在了7个多月。
1月26日,四川大学校友以“快讯”的形式传播了教育部最新的这份函件。一个名为“川医/华西维名组”的团队发文说,海内外华西校友欢迎和支持教育部的这个决定。
“西南医科大学”新招牌已经低调换上。又遭到第三军医大学研究员和西南医院医生反对。
1月26日,西南医院通过官网发布声明,要求四川省“泸州医学院”立即停止其不当更名行为,并已通过第三军医大学向国家教育部申请高校更名行政复议。华龙网记者刚刚获悉,西南医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对声明作出解读。
教育部:同意四川医科大学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
教育部近日发文,同意四川医科大学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
此前的2019年4月28日,教育部曾发文,同意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这意味着,“四川医科大学”的校名只存在了7个多月。
落款发文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的“教发函[2019]144号”文件题为《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医科大学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的函》,是教育部致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文件。
文件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医科大学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的函》(川府函〔2019〕2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四川医科大学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
文件还说,希望西南医科大学科学定位,办出特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希望四川省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全面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我部将继续关注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着力促进学校为四川和西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川大学校友:欢迎和支持教育部的这个决定
2019年4月教育部批准泸州医学院改名为四川医科大学,此事遭到了四川大学官方及校友的强力反对。
校友们认为,四川医科大学的简称“川医”,容易与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的前身(四川医学院、华西医科大学)的简称“川医”相混淆。校友们在一封公开信中说,“川医”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已作为一个杰出的医学品牌深入人心,不能随意更改或替代。
四川大学官方也以文件的形式向教育部重申了校方的立场。2019年6月,川大常务副校长李虹签发的一份文件明确表示,四川大学不同意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恳请教育部认真倾听川大广大师生及海内外校友的意见,做出更加谨慎的决定”。
2019年1月26日,四川大学校友以“快讯”的形式传播了教育部最新的这份函件。一个名为“川医/华西维名组”的团队发文说,海内外华西校友欢迎和支持教育部的这个决定。“现在我们可以互相拥抱,把酒祝贺了!”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原四川医科大学的官网还显示为“四川医科大学”的名称,其发表的《四川医科大学2019年十大新闻》中,第一条即为“学校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
西南医院严正声明:坚决反对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
近日,泸州医学院低调换上“西南医科大学”新招牌,遭到第三军医大学研究员和西南医院医生反对。
1月26日,西南医院通过官网发布声明,要求四川省“泸州医学院”立即停止其不当更名行为,并已通过第三军医大学向国家教育部申请高校更名行政复议。华龙网记者刚刚获悉,西南医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对声明作出解读。
声明原文如下:
关于维护“西南医院”和“西南临床医学院”相关权益的严正声明
近日,我院了解到四川省“泸州医学院”在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未果的情况下,再次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此行为严重侵害我院即“西南医院”和“西南临床医学院”相关权益,引起了我院专家教授、教职员工和广大就诊病人的强烈愤慨和坚决反对。对此,我院严正声明如下:
一、西南医院前身是1929年建立的“国民政府中央医院”,1950年11月西南军政委员会正式命名西南医院,为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临床医学院。
二、“西南医院”及“西南临床医学院”的教学实力雄厚,拥有国家教育部重点(培育)学科12个、博士授权点31个,博硕士生导师218人,年培养从本科到博士后各层次学生3000余人,产生3位院士,3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多次在全国医学院校教学与医护技能竞赛中名列前茅,是国内著名的医学教育品牌,其声誉不容侵犯。
三、“西南医院”及其系列称谓已获得国家商标注册,并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驰名中外,西南医院享有完全的法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任何法人单位和个人采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我院坚决反对四川省“泸州医学院”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并已通过第三军医大学向国家教育部申请高校更名行政复议。
五、我院要求四川省“泸州医学院”立即停止其不当更名行为,停止对我院权益的继续侵害。
六、我院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维护我院相关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