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信息办理流程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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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09:45 字数 4401 阅读 426评论 0

深圳房屋租赁信息办理流程及资料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到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空白《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的。

(2)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3)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4)唯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5)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权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超过120天,须出具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2、《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原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5、其他资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申请资料比对

1、受理部门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比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2、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不起材料的全部内容,对材料要求不合格的,不予以办理,并向当事人说明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1)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

(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4)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5)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组起时间;

(6)已经办理登记的房屋转租;

(7)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8)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掀起拆迁的;

(9)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10)已申请办理房屋租屋信息,合同期未届满且依法解除,当事人又提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依法转租除外)。

共有房屋出租的:

需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需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需提供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做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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