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长宁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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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玫菲瑟妩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4-08 10:16 字数 15641 阅读 512评论 0

2018年上海市长宁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公办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㈠ 公办初中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

根据区内中小学设点布局的实际情况,相对就近均衡配置生源,实行部分划片电脑派位和部分对口入学相结合的初中入学办法。其他符合长宁区初中招生条件的学生,将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

㈡ 公办初中体艺特色招生的办法

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 5%以内。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公示。

民办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㈠ 民办初中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民办初中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区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㈡ 民办初中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5 月 18 日前,民办初中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初中仅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面谈时应安排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民办初中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严禁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严禁对报名民办初中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初中在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㈢ 2018 年民办初中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于 5 月 4 日~5 月 6 日,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 3 所民办初中。报名成功后,家长必须于 5 月 13 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民办报名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民办初中面谈时,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㈣ 参加民办初中面谈的学生须凭面谈通知,携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9 日~5 月 20 日。

㈤ 民办初中分批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5 月 21 日~5 月 22 日第一志愿录取,5 月 24 日~5 月 25 日第二志愿录取,5 月 27 日第三志愿录取。

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本区公办初中就读。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具体工作要求

㈠ 成立区招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规划管理、统筹实施本区初中阶段的招生入学工作。主动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招生事件,对违规招生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

㈡ 进一步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本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18 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 号),本区将在 3 月 16 日向社会公开或上网公示以下信息:

1.长宁区教育局关于 2018 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含本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操作办法等;

2.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操作办法等;

3.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图书馆面积和设施设备及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

4.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初中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5.民办初中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操作办法、收费标准、招生承诺等;

6.本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㈢ 发挥督导、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区教育局和区政府督导室将加强对本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招生入学的督查结果作为评定学校工作、创建文明单位、评选先进、校长职级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民办初中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㈣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市教委将探索建立校长和教师信誉等级制度,招生违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并将民办中小学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㈤ 民办初中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报名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

3 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 3 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㈥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具体操作办法

㈠ 长宁区公办初中招生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招生方式为电脑派位/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

1. 电脑派位/对口入学操作办法

⑴ 本市户籍并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根据其所在小

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⑵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父母一方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cw9 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⑶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B 证”的外籍人员(留学人员)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⑷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及华侨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2. 统筹安排入学操作办法

⑴ 本区户籍,小学阶段在本区跨地块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块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家长须凭户口本原件、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有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现就读小学提出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并在 4 月 13 日前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⑵ 非本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应届小学毕业生及本区

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凭户口本原件、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有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家长于 4 月 13 日前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通过后,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

⑶ 外籍学生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的外籍学生,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在我区借读的申请,填写《外籍学生继续借读申请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

② 非本市就读符合借读条件的外籍学生,需要在本区就读初中,须持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子女护照、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情况),在 4月 2 日~8 月 1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 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

⑷ 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及华侨子女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香港、澳门人士子女,持子女本人

及父母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 4 月 2 日~8 月 1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 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②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台胞随行子女,持子女本人及父母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在 4 月 2 日~8 月 1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 472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③ 非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的华侨子女,持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 4 月 2 日-8 月 1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 472 号)办理登记手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⑸ 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区就读初中的操作办法

① 本区小学毕业的非本市户籍学生,若需要在我区继续就读,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借读申请,经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同时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家长签字确认后由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

② 非本市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于 4 月 2 日~8 月 10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 472 号)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申请时父母须携带父母一方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或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 6 个月(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不含补缴)或连续 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 3 年,且连续 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原籍户口簿(学生户口须随父或母),以及随迁子女的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预防接种证、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经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并通过后,统筹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同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家长签字确认后由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

⑹ 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本区应届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㈡ 市户籍在本区就读的人户分离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入学初中的申请办法

1.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的申请须凭户口本原件,向所在小学提出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并在 4 月 13 日前网上填写《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地就读申请表》,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

2.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的申请须凭户口本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小学提出回居住地就读申请,并在 4月 13 日前网上填写《本市户籍学生回居住地就读申请表》。不再参加本区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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