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办法
2011年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须回户籍区县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一、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应是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所回区县是学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县。
二、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
选择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须于4月20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2011年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回户籍升学的学生持学籍区县中招办盖章的审核表、《2011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表》和户口簿,于5月8日-12日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报名手续。
三、凡户籍和学籍同在市内六区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不用再办理回户籍区升学手续。
市中招办强调: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仍享受学籍区县学生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