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9〕1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行。
一、目的意义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下简称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任务是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客观记录高中学生成长过程的突出表现,为学生毕业和升学提供重要参考。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促进学校和教师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坚持立德树人,确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发展观和评价观,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服务高校科学选才;有利于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评价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健康、多样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