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如何申请退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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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dlewaye45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8-10 10:28 字数 2130 阅读 782评论 0

区县住保部门每年都会对承租家庭的租住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资格,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如何办理?

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Q:自愿退出后还能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吗?

A: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二、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如何办理?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暂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三、租期内取得住房如何办理?

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注:承租家庭不得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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