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取消就读升学、困难救助等多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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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猛来了 米粒妈咪课堂  ← 点击红色字,关注公众号
2018-05-11 10:27 字数 5858 阅读 957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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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北京市编办获悉,全市2018年又取消了50项证明事项,其中一半多的证明事项将由“群众来回跑”变“政府办”“信息跑”,采取征信系统查验、部门调查核实和信息共享方式办理,方便市民办事。

近日,从北京市编办获悉,全市2018年又取消了50项证明事项,其中一半多的证明事项将由“群众来回跑”变“政府办”“信息跑”,采取征信系统查验、部门调查核实和信息共享方式办理,方便市民办事。其中外地购房提公积金交购房证明、被收养人投靠养父母入户需共同生活证明、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京中高职考试出具街道办盖章……今后,这些证明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50项被取消证明涉及民生及企业经营

北京市持续深化基层证明清理,2019年以来,分两批取消了市级部门设定的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证明151项。市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三批取消了50项市级部门、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各类证明,涉及企业设立、经营许可、困难救助、就读升学等各方面,今后,这些证明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如在就读升学方面,“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申请在父(母)本市户籍所在地管片学校借读或升学资格时,需提交的本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升学考试时,需提交的现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资格审核单”“烈士子女申请普通高校招生加分时,需提交的区民政局开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等证明事项,本次予以取消。

温馨提示:对于以往的幼升小政策来说,如果非京籍儿童“父母一方为京籍”,那么孩子入学将视为京籍对待,但是需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如果上述新的政策加以实施,那么针对非京籍七类人中的“父母一方为京籍”的人群而言,这样的消息确实是一个利好信号。

在困难救助方面,“企业内部退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原工作单位开具的生活补助及其它收入证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原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残疾人、军烈属、见义勇为者等困难家庭及个人,申请生活救助时,需提交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明显困难的家庭及个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其困难身份的)申请人道救助时,需提交的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事项,也被取消。

这些证明取消后,将由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或者提交现有证件、凭证进行证明,无须群众为了开证明来回跑。

提取公积金时书面承诺替代证明

取消的50项证明中,有16项是凭借现有证件、凭证完全可以证明的,申请人不必重复开具。“比如,以往,在职期间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的原单位开具的离退休收入证明。现在,申请人提交工资银行近半年流水记录,凭证即可办理。”北京市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只要是申请人现有有效证件、凭证能够证明的信息,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证明取消后,还可以用书面承诺替代证明。如此次将3项与公积金相关的证明调整为“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规定+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链条式”办理形式。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在外省市购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办事人只需要提供书面承诺,无需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等。

由“开证明”变“信息跑”、“政府办”

北京市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取消方案最大的亮点是从“群众来回跑”变“信息跑”、“政府办”或者“部门协同办”,其中过半证明调整为通过部门调查核实、网络核验、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

具体来说,有26项基层证明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难以出具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改由主管部门内部调查核实。”该负责人介绍,比如申请收养子女登记时,需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开具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今后,此类证明取消,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今后1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和单位将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做好公布取消证明的后续对接工作。另有26项依据国务院部门文件设定的证明,按照管理权限,拟报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协调批准取消。

下一步,北京市政府审改办还将制定印发《北京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暂时保留证明目录》,加强对保留证明事项的统一管理和动态调整。今后,除涉密事项外,凡是没有纳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擅自增设;因法律法规修订确需增设的,由实施部门向同级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纳入清单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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