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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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10:01 字数 3742 阅读 910评论 0

各区教育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为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法人资格,招生对象为本市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

第二条民办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二)园舍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学场所,幼儿活动用房、睡眠用房不得超过3层。

(三)房屋建筑设计科学,使用功能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四)园舍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

(五)幼儿园应在出入口、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将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门卫值班室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9〕168号)物防建设规范要求,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七)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不低于1.2平方米,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八)卫生间应通风良好无异味,地面应防滑易清洗。卫生间每班一间,其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两班合用的,其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卫生间配备与幼儿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水龙头和适量的水冲式幼儿便池及热水设备。严禁在卫生间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九)应有独立的保健室及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保健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配备办公桌椅、电子计算机、儿童观察床、60公斤体重称、坐高身高计以及保健柜,存放体温表、简易外伤处理用具等卫生保健用品和消毒设备。

(十)应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多功能室及辅助用房。

(十一)民办幼儿园内设食堂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和食品加工设备。生均食堂总面积不得低于0.4平方米,且食堂加工操作间的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十二)户外活动场地应安全,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人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十三)绿化面积生均不低于1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十四)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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