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孩子入学须“五证齐全” 义务教育面临拦路虎
央广网财经5月2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孩子是明天的太阳,是未来的希望。与孩子有关的事情,总是最牵动家长的心。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很多在这里工作的人都没有当地户口,这样的人被称作非京籍或非沪籍人员,他们的孩子在北京、上海上学,碰到的麻烦和障碍比拥有当地户籍的人要多得多。京籍或沪籍家长想的是怎样让孩子上一个好学校,而非京籍或非沪籍的家长想的则是怎样让孩子有学上。
非京籍孩子幼升小须“五证齐全”
2019年幼升小,非京籍学生家长需要提交“五证”,就是暂住证、在京住房证、户口本、子女监护证明、在京务工证。获得这五证看来没什么难度,但是真正执行起来,问题就出现了。
北京的韩先生,在北京工作二十年,家住丰台区,工作在海淀区,希望孩子在丰台区读书。这么多年,韩先生的社保都是单位在海淀区交的,可是丰台区要求提交在本区缴纳社保的证明。这样的社保证明,韩先生拿不出来,这就意味着,孩子不符合非京籍孩子借读要求。韩先生非常着急。当记者昨天联系到韩先生的时候,他心情轻松,说市里政策做了调整,社保的问题解决了,现在只需要在北京缴纳社保,孩子就可以在丰台区上学。
政策改变了,更加人性化了,韩先生此刻心情轻松多了,可是谈到办理各种手续的经过,韩先生还是觉得比较繁琐,暂住证是要3月1日之前的,租房还需要到居委会开租房证明,而且租房产生的税费也得韩先生自己缴纳。
关于社保缴纳地点的问题,通州也曾要求要在本区完税。籍贯山东的家长孙先生和妻子大学毕业后留京工作超过10年,他说 :“这个‘在我区’的要求非常不合理。众所周知,通州是个‘睡城’,大多数人在外区工作,因为通州房租相对便宜而选择在此居住。真正在通州区居住并缴纳社保的家长比例很少。”
《标准》中还提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交足2013年1月至2019年3月。家长李女士就在此期间变更了工作,没有在这段时间内交足12个月,但哪怕之前连续交了十余年社保,她也被严卡在标准之外,不算办齐“五证”。本区完税的提法问题出在哪里?
邵桐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制订和颁布这个政策肯定是有问题的,行政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还要注意保障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首先应当体现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现实情况,以及制订后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何种影响,如果仅具备合法性却不具备合理性,行政行为本身也不是一个符合规定的行为。
暂住证办理日期“限死” 家长无所适从
北京海淀区的王先生向节目组投诉,他反映的问题是关于五证当中暂住证要求是今年3月1日之前办理的,而住房证明中还需要有租房的完税证明,而补税的费用需要承租人缴纳,他认为不太合理。
最让王先生不满的是,要求暂住证必须是3月1日之前开的。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提前告知,街道审核又将时间定死,5月份就要开始报名了,这样导致很多家长不能按要求提供,孩子就没学可上。
王先生的住址归北太平庄街道办管辖,记者以非京籍学生家长的身份电话联系了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暂住证必须在3月1日前办理”这项规定是教育委员会决定的,他们只负责执行。至于补税的费用谁缴纳的问题,街道也无法判别。
邵桐律师认为,原来北京市确实有过暂住证办理的规定,制订之初的本意是对外地来京人员从人口和流动性进行行政管理,以暂住证为依据,并没有与孩子就学挂钩,这个暂住证完全是政府为了提高对外地来京就学孩子的门槛,这种强行的规定是不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包华称,北京是全国的首都,有很多的非北京户籍的人员来北京工作就学,导致北京本地的教育资源稀缺,进而使得分配规则更加严格。但是,是否就需要限制未成年人上学?家长的暂住证没有及时办理,导致孩子法定的权利没有实现,这个逻辑关系是不顺的。资源稀缺导致分配的规则的严格我可以接受,但是这种严格必须是有限度的,而不能无限扩张。
上海孩子入学须房屋租赁登记
吴先生家在上海松江工业区。孩子上小学五年级。因为是非沪籍,又没有在上海购房,他一直给孩子办理的是借寄证明。但是前些天学校通知他,这样的证明不行了,要他改为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吴先生说,他和同事同时准备的材料,同事是5月11日递交的,顺利通过;而他是5月12日提交的,却没有能够通过审查。
吴先生要求松江工业区出具书面证明写清理由,然后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据吴先生透露,相关单位害怕遭行政诉讼,不愿意给吴先生书面材料。
吴先生说,政策有变化可以,但是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没有提前告知,所以造成现在的局面。而且,松江工业园没有政务大厅,相关的手续没有地方可以办理。然而,吴先生孩子上学的事情却不能再等了。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绍桐认为,改借寄证明为房屋租赁备案会给非沪籍家长带来很大麻烦的,第一,涉及到出租房屋的房主要到相关的部门交纳税费,出租人进而将这种负担可能会转嫁给承租人,提高租房的成本;第二,房屋从租赁的法律角度上来看是存在瑕疵的,比如在出租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签订合同的不是真正的房主,导致出租人无法与承租人正常签署需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些人会用公房甚至是违建房来出租,他没有产权证,因此无法正常办理这种备案手续。这种做法对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来说,没有必要性。
经济之声评论员包华认为,第一,工作人员说2013年7月已经出台的文件,但是直到今年的4、5月份还没有按照文件的要求明确登记机关,滞后性很难解释;。第二,从5月1日开始调整备案的文件,但是之前并没有做告知或者公示,让家长措手不及;第三,房屋租赁的登记影响到义务教育的落实,提高门槛对于家长和学生来说都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