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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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當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7)5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推进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入读本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积分制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条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止,申请人须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居住且持在我市办理的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
2、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就业;
3、在海珠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其随迁子女须具有中国国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积分制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年满6周岁未满7周岁(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且尚未入学,
申请积分制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2017 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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