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四章 技术鉴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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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四章 技术鉴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