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幼升小政策
小学英语三年级上册(冀教版)广州越秀区幼升小政策 , 广州幼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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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幼升小政策】
(一)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招生地段。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我区的学位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划分小学的服务地段,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学校需及时将服务地段内拆迁、变更、新增的门牌报区教育局,各小学的服务地段以区教育局核准的为依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服务地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无漏才对外公布。
(三)安排学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学位。对具有越秀区户籍的完全房产住户、不完全房产住户、随祖辈居住户、随非直系亲属住户、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完全房产住户:
(1)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2)新住户:对在当年5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在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即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实居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3)二手房住户: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小面积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截止至4月15日前(含4月15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于4月15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同户同住,由对口小学接收。
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住户: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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